盐城市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2盐城市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12号

原告:盐城市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人民中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杨中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从景,该公司财务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林,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6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延,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盐城市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元,减半收取155.5元,由原告盐城市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审案号:(2019)苏0903民初7702号]。

审 判 长 蒋为华

审 判 员 杨汉华

审 判 员 张登太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玉

书 记 员 葛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