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盐城市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39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延,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市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人民中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林,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民初7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民初77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9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迎付

审判员  孙曙光

审判员  郑娟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亚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