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39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延,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市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人民中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林,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民初7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民初77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9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迎付
审判员 孙曙光
审判员 郑娟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亚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