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82民初1646号
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圣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良常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吴洪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常州戚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丁堰街道长青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一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圣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戚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圣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圣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圣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74元,由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圣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减半负担8337元。
审 判 长 蒋 华
人民陪审员 蒋建昌
人民陪审员 李文忠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