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民初2815号
原告:武进区洛阳阳诚建筑构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1NAHEL1F,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天井村桥头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臻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臻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戚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51371569468,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街道常青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进区洛阳阳诚建筑构件厂与被告常州戚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214888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进区洛阳阳诚建筑构件厂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武进区洛阳阳诚建筑构件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进区洛阳阳诚建筑构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62元由原告武进区洛阳阳诚建筑构件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胡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