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戚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常州戚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2276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告:常州戚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51371569468,住所地常州经济开发区**街道长青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常州经济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常州戚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常州戚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邵 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