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2276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告:常州戚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51371569468,住所地常州经济开发区**街道长青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常州经济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常州戚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常州戚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邵 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