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民终16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瓒琦,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娟,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华畅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关西扶路西1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刘文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海龙,又名郝海涛。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海龙,又名郝海涛,男,198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净净,河南兰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华畅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郝海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20)豫0225民初4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仅询问***是否申请鉴定,未向***释明不申请鉴定的法律后果。二审期间,经法院释明,***申请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20)豫0225民初48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4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有奎
审判员 李曼曼
审判员 谢 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卜雪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