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花仙子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开发区殡葬服务处与南通花仙子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91执681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开发区殡葬服务处,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蔡建国,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慈林,江苏慈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汤建,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开发区殡葬服务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通***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691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南通***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承租的四至范围为东至湿地公园西侧河边,南至南通开发区殡葬服务处北围墙,西南至江堤,西至南通市消防支队蔬菜基地,北至世外桃源南侧河边的土地,清洁后返还南通开发区殡葬服务处,并按照每年52500元的标准向南通开发区殡葬服务处支付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3日的租金以及从2016年3月4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占用费用。因南通***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南通开发区殡葬服务处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南通***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同日立案执行。
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对其失信行为予以惩戒。同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后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1日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腾退土地方面,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情绪对立,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法律程序处理。2019年11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汤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维护社会稳定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人民法院在处理敏感案件时,应坚持思想工作优先,加强法律释明和教育疏导,慎用强制措施,以避免产生不稳定因素。现被执行人情绪对立,极不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本院认为在强制执行前应多部门联动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尽量动员其主动履行义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691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南通开发区殡葬服务处在条件成熟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陈 冲
审判员 沈征宇
审判员 蒋长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 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