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691执恢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天合园殡葬服务有限公司(原名称:南通开发区殡葬服务处),住所地南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花仙子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天合园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花仙子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6民终2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南通花仙子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将承租的土地清洁后返还南通市天合园殡葬服务有限公司,并按照每年52500元的标准向南通市天合园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3日的租金以及从2016年3月4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占用费,南通花仙子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3660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19年7月1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首次立案执行,首次执行案号(2019)苏0691执681号,在首次执行中,共计执行到位金额229418元,另外收取执行费3341元。2022年3月18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中,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已支付算至2016年3月3日的租金及算至2022年1月的占用费,已支付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3660元。2024年9月30日,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于2027年9月30日前将上述土地清洁后返还申请执行人等。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履行期限较长的和解协议,本案应依法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2)苏0691执恢4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全面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时效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