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花仙子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开发区殡葬服务处与南通花仙子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民辖终3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花仙子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景兴路88号富民港良种场内。
法定代表人:汤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开发区殡葬服务处,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江韵路9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上诉人南通花仙子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开发区殡葬服务处土地租赁合同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691民初10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南通花仙子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实质已经超出了普通土地租赁的范畴;本案所涉的土地是由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规划房产局委托南通开发区殡葬服务处托管并出租。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南通开发区殡葬服务处二审中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下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诉讼并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由中级法院审理的情形。上诉人提出的超出普通土地租赁范畴和案涉土地系由开发区有关部门委托被上诉人托管并出租的上诉理由即使成立,亦不足以使得本案由本院作为一审法院予以受理并作出裁判。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均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南通花仙子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盛
代理审判员周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施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