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2执异869号
异议人(第三人):秦皇岛市凯成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燕西里34栋5单元6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被执行人:***,男,195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在本院执行***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秦皇岛市凯成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凯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凯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秦皇岛市凯成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欣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