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凯成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凯成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205执异18号
异议人:秦皇岛市凯成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在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秦皇岛市凯成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对作出(2017)冀02执1831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的程序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凯成公司称,请求裁定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执1831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事实与理由:一、(2017)冀02执1831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程序错误。***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2执18319号执行裁定书后,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2017)冀02执18319号通知书,要求凯成公司直接向***履行***所负的到期债务867052.36元。收到上述执行通知书后凯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按通知书的规定不但在十五内提出书面异议,还到立案庭予以立案,但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针对凯成公司的申请作出任何裁定或回应,即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7)冀02执1831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在凯成公司处的到期债权867052.36元予以强制执行,此强制执行裁定出具程序是错误的,应予撤销。二、不应对凯成公司强制执行。1.凯成公司已依据(2016)冀0302执3428至3453号执行裁定书,对***拖欠***等26人的60万元工资承担了连带给付责任,且依据(2017)冀0302民初7032至7038号民事判决书,凯成公司即将对***拖欠**等7人的86130元工资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凯成公司有权就上述为***承担连带责任的部分向***进行追偿,故***并不对凯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867052.39元;2.凯成公司已支付给***13万元工程款,***自凯成公司处领取工程款系受雇于***的履行职务行为,(2017)冀03民终3315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凯成公司向***支付867052.36元工程款未将13万元予以扣减,***应将此部分工程款返还凯成公司;3.凯成公司与***间还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将挂靠管理费(31892.11元)、凯成公司为其垫付的配套费(27291.13元),凯成公司向其转账的水墨河桥工程工人工资(102138元)等共计161321.24元支付给凯成公司,此部分款项应在凯成公司对***的到期债务中进行抵扣;4.(2015)山民初字第474、475号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等应由***承担,***至今未向凯成支付。综上,凯成公司已代***支付的工人工资、已在凯成公司处领走的款项和应付未付给凯成公司的款项共计977451.24元,***最终并不对凯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867052.36元,反而欠凯成公司110398.88元,凯成公司对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执18319号通知书提出异议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对凯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的理由进行审查,也未作出裁定,另行作出(2017)冀02执1831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显属程序违法,现凯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2017)冀02执1831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以保护凯成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异议人凯成公司认为(2017)冀02执1831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程序错误并要求撤销该执行裁定书,此系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该执行行为非本院所为,异议人凯成公司不应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故本院对此不应受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秦皇岛市凯成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尹东波
人民陪审员常青
人民陪审员宗**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