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圣泰建设有限公司与扬州裕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31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003民初2932号
原告江苏圣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泰州中嘉国际装饰城25幢4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明智坚,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磊,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裕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百祥路恒祥苑8幢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圣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裕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圣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圣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731元,由原告江苏圣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