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0民终16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圣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泰州市中嘉国际装饰城25栋416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4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审被告:***,男,1972年2月3日生,汉族,住扬州市。
上诉人江苏圣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0)苏1003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2021年1月22日,上诉人江苏圣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2021年3月5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上诉人***仍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圣泰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圣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