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圣泰建设有限公司

***与西安曲江原山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圣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3民初22387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68年6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姜堰市,身份证号码:321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伯振,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圣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刘红如,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栋华,江苏观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曲江原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大都市生活体验馆。
法定代表人:王军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嘉瑞,男,汉族,1993年2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娜,女,汉族,1990年5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兴平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6年11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姜堰市,身份证号码:321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栋华,江苏观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圣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泰公司)、被告**、被告西安曲江原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闵伯振,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圣泰公司及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栋华,被告原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嘉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江苏圣泰建设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80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5‰每日计算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西安曲江原山置业有限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就上述被告江苏圣泰建设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承担保证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圣泰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承接的XX城XX楼户内及公区装修工程转包于原告进行施工,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圣泰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协商一致解除了上述施工协议,并对工程量及工程款进行了结算,结算总价为12332998.63元,2021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一致确认未支付工程款为330万元,并对付款时间、工程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原告在约定时间内将已完成工程移交被告圣泰公司,但被告圣泰公司言而无信在最后一次结算后仅支付了50万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圣泰公司未依照约定支付,且在原告向被告圣泰公司催款时,还遭受到被告圣泰公司工作人员的殴打致伤(已报警处理),被告圣泰公司的行为已属违约。另,被告原山公司为涉案工程发包人,被告圣泰公司为涉案工程承包人,原告为实际施工人,被告**在补充协议中自愿为被告圣泰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鉴于此,原告认为被告圣泰公司的违约行为已严重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圣泰公司辩称,原告起诉书中提到了解除合同是事实,但是原告没有讲明解除合同的原因,因原告能力差,导致发包方要求更换原告,为此圣泰公司作出了很大的牺牲签订解除协议,协议签订后依然约定原告完成有关项目,后被告才可支付工程款,但原告并未按照约定完成约定的工程项目,导致被告投入人力物力,也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因原告违约,被告才没有支付尾款,原告违约在先,被告没有履行义务完成工程量,故不能要求被告履行义务。同时,被告圣泰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其反诉称,2019年10月30日被反诉人***与反诉人签订施工协议书一份,约定反诉人将其承包的XX城XX楼户内及公区装修工程由被反诉人***承包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反诉人***偷工减料,质量达不到业主方要求,致使业主方指明被反诉人***不得负责现场管理,而且必须离开施工现场。反诉人被迫在作出巨大损失的前提下于2021年3月2日与被反诉人***达成解除上述施工协议,并对工程量及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并对善后移交事项作出了明确的约定。结算总价为12332998.63元解除协议签订后,被反诉人***却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项目,相反却在工地制造事端,反诉人为了妥善解决此事,再次作出了重大让步,2021年3月27日被反诉人***与反诉人签订了补充协议,并对工程交付时间、付款时间、违约时间等进行了详细的约定,一致确认被反诉人***按照约定完成各项工程款后,反诉人支付工程款为330万元。被反诉人***却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项目:7#楼、8#楼的公区及XX户内、6#、9#楼的公区(除9号楼东单元湿作业4月20日完成,其余3月30日完成,按照图纸和清单要求全部完成并移交;虽经反诉人反复催促至今都没有完成,业主方也反复催促反诉人完成上述工程事项。尽管如此,反诉人仍即时支付了50万元。综上所述,被反诉人***没有履行协议,损害了反诉人良好的商业信誉,并且实际地造成了反诉方的重大损失。故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依法承担违约责任,3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反诉的实际经济损失,按业主方的审核为准,暂定250万元;2、反诉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针对圣泰公司提出的反诉,反诉被告***辩称,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案涉工程本诉原告已如期完工并交付,请求驳回其反诉诉请。
被告**针对本诉及反诉辩称,因被告圣泰公司没有义务支付工程款,故被告滕云也不存在承担担保责任。同意反诉原告的反诉意见。
被告原山公司针对本诉及反诉辩称,被告不欠付被告圣泰公司工程款,不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请。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与其无关,不发表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0年2月25日,被告原山公司与被告圣泰公司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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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二标段)户内、公区批量精装修工程合同》一份,约定XX城XX楼(二标段)户内、公区批量精装修,包含公区XX层、首层、标准层的墙面(墙砖、不锈钢、乳胶漆等)、顶面(石膏板吊顶、乳胶漆、石膏线等)、地面(地砖、石材等)及灯具、开关面板等精装图纸装修内容;户内墙面(墙砖、不锈钢、乳胶漆等)、顶面(石膏板吊顶、乳胶漆、石膏线等)、地面(地砖、石材等)及灯具、甲供材安装等精装图纸装修内容分包给被告圣泰公司。
2019年10月3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圣泰公司(甲方)签订《施工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以甲方名义承接的XX城XX楼户内及公区装修工程,工期为183天。协议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
2021年3月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圣泰公司(甲方)签署《关于
XX城XX楼
户内及公区装修工程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由于乙方组织施工不力,现场管理混乱,施工质量不能满足建设单位要求,施工进度严重滞后。甲方于2020年8月4日向乙方发函后,也未能整改。2021年2月2日,建设单位发函,向甲方通报上述情况,要求立即更换项目负责人,并对甲方进行了罚款。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XX城XX楼户内及公区装修工程《施工协议书》。移交界面、结算金额及工程款支付约定如下:截止2021年3月1日7#、8*楼的户内已基本完成处于验收交房阶段,公区XX室湿作业未完成,6#楼公区门槛石和木饰面未完成,9#楼墙地砖、门槛石和木饰面未完成。一、7#、8*楼的公区及XX户内于2021年3月20日前由乙方按图纸和清单要求全部完成并移交,交房提出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整改到位;二、6#、9#楼的公区于2021年3月30日前由乙方按图纸和清单要求全部完成并移交,乙方保证材料及时到场,安排人员现场管理,甲方监督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
2021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圣泰公司、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根据2021年3月2日签署的解除协议条款,结合现场情况,西安金辉世界城D地块项目装修工程7#、8#楼的公区及XX户内、6#、9#楼的公区结账如下:一、7#、8#楼的公区及XX户内、6#、9#楼的公区(除9号楼东单元湿作业4月20日完成,其余3月30日完成)按图纸和清单要求全部完成并移交;后续6#-9#楼户内及公区装修施工由甲方统一管理,协调安排施工,与乙方无涉。二、7#、8#楼户内及公区,6#、9#楼公区施工所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等由乙方支付。三、甲乙双方就工程款支付对账单:1、解除协议的余款3772000元。2、增加7#、8#楼的公区及XX户内施工补贴100000元;6#、9#楼的户内施工补贴50000元;仓库物资30000元;截止2021年3月2日前签证、设计变更100000元;小计280000元。3、扣减公区应急筒灯未施工157000元;预缴税款未缴纳110000元;电梯使用费和维修费50000元;总包临时水电费未缴纳70000元;垃圾外运费65000元;质保期内维修200000元(后续维修质保由公司负责维修);小计652000元。4、2021年3月8日已付100000元;未付款3300000元。四、本协议签订后一周内,不锈钢三日内进场施工,甲方支付给乙方第一笔人民币伍拾万元,乙方移交库房内的材料、材料账册、出入库单据等;该项目的施工合同、签证、施工图纸、深化图纸签字版、设计确认的签字小样等施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项目部专用章。甲方出具收条。移交后该项目后续施工与维修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不按时移交,***自愿在结算总价中扣除30万作为给付公司的违约金,后续付款时间节点顺延。五、2021年6月1日前,甲方支付给乙方第二笔人民币壹佰万元。付该笔款后,***需补齐该项目未开具的原材料发票,含税金额450万元,税额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配合对公转账和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发货清单)。六、2021年10月1日前付100万,付该笔款后,乙方合同价款项目内所有的费用(材料费、人工费、加工费、运费等)均由乙方***结清,***需提供所有班组签字确认的结账单,乙方违反本条款,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从后续工程款中扣除。七、2022年1月20日前,甲方支付给乙方第四笔人民币捌拾万元整,乙方出具收条,本协议履行结束。八、甲方承诺严格按照以上约定期限及时足额支付款项,如有违约,自愿支付给乙方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成。九、甲方该项目与乙方对接人是滕云,**自愿作为本协议中甲方的履约担保人,承担履约保证责任。《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3月28日向被告圣泰公司移交合同、项目表、进场通知单等相关资料。同日,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00元,原告***出具收条显示此款项为2021年3月27日协议的第一笔款项。剩余款项被告圣泰公司至今未付。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施工进度确认表一份,载明截止2020年12月30日,6#楼公区全部完成,7#、8#室内及公区全部完成,9#楼公区完成80%。被告圣泰公司在此确认表上盖章确认。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原告未完成工程量及返工以及扣项清单,证明原告因未完成工程量应扣除1787628.81元,但该清单原告并未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有《施工协议书》、《关于
XX城XX楼
户内及公区装修工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资料交接单、收条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施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本案中,被告圣泰公司将其从被告原山公司处分包的工程,再次发包给原告***个人,由原告个人以被告圣泰公司的名义对外施工,该行为不但属于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且接受再分包的个人亦无施工资质,故案涉《施工协议书》明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原告***与被告圣泰公司,针对该协议书达成的解除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亦属于无效合同。案涉工程款的支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充给实际施工人。针对本案合同的履行情况,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9号楼工程尚未完工。且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其余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合格。故案涉工程,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付款条件,对于原告***要求三被告向其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圣泰公司反诉要求***依据补充协议支付违约金300000元的诉请,据前所述,该合同属无效合同,违约条款亦属无效,故其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圣泰建设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92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14600元,由反诉原告江苏圣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康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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