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凯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6民初1044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零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叶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凯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嘉罗公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芳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芳。
原告上海零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凯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本院曾依上海零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2020)沪0106民初1044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上海凯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现本案已调解生效,故上海零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凯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卓蕾蕾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鲁佩侃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