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竹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溧阳市新明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溧阳市竹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执异33号
案外人:***,男,1967年8月1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申请保全人:溧阳市新明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竹箦镇竹安路88号。
被申请人:溧阳市竹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竹箦镇西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杨长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保全人溧阳市新明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溧阳市竹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长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查封溧阳市竹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溧阳市××镇××路××号××单元××室不动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溧阳市新明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溧阳市竹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长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作出(2020)苏0481执保1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杨长坤、溧阳市竹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后溧阳市竹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溧阳市××镇××路××号××单元××室房屋被查封。
案外人***针对上述查封行为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溧阳市××镇××路××号××单元××室房屋的查封。事实和理由:2011年12月7日,案外人***与溧阳市竹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案外人购买该房屋,房屋总价140万元,溧阳市竹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诺按要求提供房屋产权资料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现案外人已按约支付了全部房款,故依法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法院的查封行为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为支持上述请求,案外人提供了《购房协议书》复印件、付款结算单复印件和收款收据复印件等材料。
本院查明,溧阳市××镇××路××号××单元××室房屋于2009年4月16日登记于溧阳市竹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已登记的不动产,人民法院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权利人,本案中,涉案房屋的登记权利人为溧阳市竹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故认定溧阳市竹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房屋权利人。因此,案外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葛为国
人民陪审员  赵美珍
人民陪审员  蔡贞保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