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竹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溧阳市竹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81执17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溧阳市竹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杨长坤,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溧阳市竹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中,执行标的88000元,执行费1220元。经查,被执行人溧阳市竹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溧阳市竹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22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绪凯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黄 蕾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