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竹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溧阳市竹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81执17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溧阳市竹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杨长坤,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执行***与溧阳市竹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安徽省天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天劳人仲调字(2021)第30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8000元。
现本案经依法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执1749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绪凯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黄 蕾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