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执异68号
案外人:***,男,1967年8月1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申请执行人:溧阳宏基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溧阳市竹箦镇西芮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6735049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溧阳市竹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竹箦镇西大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691057418。
法定代表人:杨长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溧阳宏基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溧阳市竹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针对本院查封的溧阳市XX路XX号XX号房产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2年2月23日,案外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金 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