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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纳龙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浩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474号 原告:厦门纳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浩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房。 法定代表人:师将来,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纳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浩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纳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纳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纳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 冰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 打印:***校对:**2021年月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