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弘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824执144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申请执行人方**,男,199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
申请执行人方承标,男,194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申请执行人***,女,194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执行人童先云,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执行人浙江弘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滨南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824741039930J。
申请执行人***、***、方承标、***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的(2018)浙0824民初1374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查,(2018)浙0824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中并未判决被执行人浙江弘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负担义务,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被执行人浙江弘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执行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旗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