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泰盛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松阳县泰盛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21民初4264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野,青田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松阳县泰盛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1486378764,住所地浙江省松阳县西屏街道长虹中路2号9层。

法定代表人:丁嘉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卫民,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炳海,浙江绿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云妹,女,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与被告松阳县泰盛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吴云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1月20日,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20年4月21日,原、被告以双方正在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期限6个月,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20年10月13日,本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卫民、饶丙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吴云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2020年10月27日,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36元,减半收取461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姚墨雨

人民陪审员  项水翠

人民陪审员  周苏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胡晶毅

代书 记员  詹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