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21民初4264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野,青田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松阳县泰盛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1486378764,住所地浙江省松阳县西屏街道长虹中路2号9层。
法定代表人:丁嘉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卫民,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炳海,浙江绿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云妹,女,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与被告松阳县泰盛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吴云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1月20日,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20年4月21日,原、被告以双方正在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期限6个月,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20年10月13日,本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卫民、饶丙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吴云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2020年10月27日,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36元,减半收取461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姚墨雨
人民陪审员 项水翠
人民陪审员 周苏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胡晶毅
代书 记员 詹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