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执2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承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6号凤翔家园3幢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4979218Y(1-1)。
法定代表人:倪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鞍山恒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91893334T。
法定代表人:张孝新。
合肥承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马鞍山恒联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102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4日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54255元。
1、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2、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3、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6月24日限制消费。
5、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释明,并经合议庭讨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0102执2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
审判长 邹莹玖
审判员 万斌红
审判员 周良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聂传政
【权利救济】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执行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依照法律规定继续有效。需要继续采取查封、冻结执行措施的,在期限届满7个工作日前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布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错误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更正。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在三个工作内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