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承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承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4民初3548号
原告:合肥承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倪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安徽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合肥承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合肥承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承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合肥承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计152元,由合肥承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汤本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柴莹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