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5001号
原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007号九洲电器大厦二楼东北楼。
法定代表人:直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建华,上海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珺,上海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金坛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北环西路155号。
负责人:魏秀云。
第三人:常州市金坛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山路168号。
负责人:韩巧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金坛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第三人常州市金坛区城市管理局确认行为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贺献忠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莺
书 记 员 徐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