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金坛区城市管理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行初3号
原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城市管理局、被告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被告继续履行2008年12月24日与原告签订的《金坛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2、依法判决被告停止关于金坛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机飞灰库项目的所有招标行为;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常州市金坛区城市管理局于2008年12月签订《金坛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根据上述规定,常州市金坛区城市管理局系本案适格被告,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应由金坛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至于原告诉讼请求的释明以及本案诉讼途径等问题,均应由金坛区人民法院进行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裁定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李连求 审判员  王碧野 审判员  刘 颖
书记员  张茹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