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金坛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行政合同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行初16号
原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常州市金坛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行政采购行为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本案被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常州市金坛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一案,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判令:1.依法确认常采公[2019]0297号《金坛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飞灰库PPP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涉及的采购行为无效,并依法撤销。2.请求依法确认常采公[2019]0297号《金坛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飞灰库PPP项目资格预审结果公告》涉及的采购行为无效,并依法撤销。3.请求依法确认项目编码为公采JSZHX2019-025号《金坛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飞灰库项目设计招标公告》涉及的采购行为无效,并依法撤销。4.请求依法确认采购编码为公采JSZHX2019-025号《金坛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飞灰库项目设计招标中标公示》涉及的采购行为无效,并依法撤销。经初步审查,《金坛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飞灰库PPP项目资格预审结果公告》、《金坛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飞灰库PPP项目资格预审公告》系常州市金坛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金坛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飞灰库项目设计招标公告》、《金坛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飞灰库项目设计招标中标公示》系常州市金坛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江苏中和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布。现无证据显示所诉上述四个行为系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作出,经本院通知后,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变更本案被告为常州市金坛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二、关于本案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行政行为系常州市金坛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作出,应由该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海萍 审 判 员 李连求 审 判 员 刘 颖
法官助理 陈晓毅 书 记 员 孙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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