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宏创建材有限公司

淮安市浦发焊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东装饰材料经营部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8民终4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浦发焊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繁荣路18号瑞祥花苑3幢21号。
法定代表人:蒋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东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1号B5—10室。
经营者:李训兰,女,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宏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德五金建材家居广场B1幢B1-01号。
法定代表人:邱模清,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经济开发区博德市场现代装饰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德五金建材家居广场B15-22号。
经营者:张志兵,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鹏展五金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1号A3幢A3-09室。
经营者:卫永朋,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稷山县。
上述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崇迪,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胤熠,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博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胡尾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博德恒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鑫悦生活广场2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胡尾迎,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振,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林,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铁修,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桂,江苏司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东,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恒,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峰,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恒,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沙岭段甲2号。
法定代表人:李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辉辉,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凤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澜北路3号总部经济园区26号楼315-22室。
法定代表人:夏慧,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联合馥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鸿海北路16号1幢-2室。
法定代表人:薛万如,该公司经理。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荣荣,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正,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金澄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金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尾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博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1号博德五金家居馆4F-4015。
法定代表人:胡尾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1号博德五金建材家居馆4F-4018。
法定代表人:胡尾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如峰,女,199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尾迎,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述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振,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林,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万如,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雨虹民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27幢4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雪,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淮安市浦发焊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焊割公司)、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东装饰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华东装饰经营部)、淮安宏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创建材公司)、淮安经济开发区博德市场现代装饰经营部(以下简称现代装饰经营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鹏展五金经营部(以下简称鹏展五金经营部)、江苏博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德置业公司)、苏州博德恒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德恒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倪铁修、许恒、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东方雨虹公司)、淮安凤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驰广告公司)、王正、淮安金澄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澄商业公司)、淮安金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澄物业公司)、淮安博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德商业公司)、淮安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物业公司)、吴如峰、胡尾迎、淮安市联合馥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馥康公司)、薛万如、东方雨虹民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雨虹民用建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891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浦发焊割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娟、上诉人华东装饰经营部经营者李训兰及其与上诉人宏创建材公司、上诉人现代装饰经营部、上诉人鹏展五金经营部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崇迪、许胤熠,上诉人博德置业公司、上诉人博德恒盛公司、被上诉人金澄商业公司、被上诉人金澄物业公司、被上诉人博德商业公司、被上诉人德润物业公司、被上诉人吴如峰、被上诉人胡尾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振、李维林,被上诉人王正,倪铁修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桂、刘爱东,被上诉人许恒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恒,被上诉人北京东方雨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闵辉辉,被上诉人凤驰广告公司、被上诉人联合馥康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荣荣,被上诉人东方雨虹民用建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雪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薛万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浦发焊割公司、华东装饰经营部、宏创建材公司、现代装饰经营部、鹏展五金经营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十六被上诉人共同赔偿浦发焊割公司财产损失1437000元,公证费损失1300元,合计1438300元;2.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十六被上诉人共同赔偿华东装饰经营部财产损失940800元,公证费损失1300元,合计942100元;3.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十六被上诉人共同赔偿宏创建材公司财产损失698300元,公证费损失1300元,合计699600元;4.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十六被上诉人共同赔偿现代装饰经营部财产损失623800元,租金、管理费、物业费损失40176元,公证费损失1300元,合计665276元;5.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十六被上诉人共同赔偿鹏展五金经营部财产损失946600元,公证费损失1300元,合计947900元;6.一、二审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由十六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五上诉人财产损失金额错误。(一)一审判决按司法评估损失金额的40%认定五上诉人的货物损失错误。1.评估机构以损失清单为基础,进行了现场盘点,采取的鉴定方法为同类案件通行鉴定方法,其结论应当作为认定上诉人财物损失数额的依据。2.上诉人提交的财产损失清单系涉案火灾发生后,依公安、消防机关要求第一时间依实际情况制作并提交有权机关备案,属于原始形成的证据材料。3.被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评估金额高于实际损失,亦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二)一审法院以现代装饰经营部主张的租金、管理费、物业费损失40176元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为由,不作处理错误。现代装饰经营部于2020年4月3日,向德润物业公司缴纳了涉案仓库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租金、管理费、物业费40176元。2020年4月15日,涉案火灾发生后,现代装饰经营部己无法正常使用仓库,其缴纳的前述租金、管理费、物业费40176元必然成为其损失。
二、一审法院遗漏赔偿责任主体错误。(一)一审判决认定倪铁修不承担赔偿责任错误。倪铁修为涉案广告牌的定作人,亦为引发火灾的仓库承租人,仓库内存储了大量泡沫材料,存在安全隐患;其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现场监管和安全保护措施,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二)一审判决认定吴如峰不承担赔偿责任错误。1.淮安博德物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就涉案仓库签订了《博德五金建材家居广场仓储使用协议书》,负有物业管理的责任。淮安博德物业有限公司己被注销,吴如峰作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2.吴如峰在一审庭审中提供了2019年11月15日,淮安博德物业有限公司与德润物业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但上诉人对此并不知晓。故该《协议书》不能免除淮安博德物业有限公司的合同义务。(三)一审判决认定金澄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错误。金澄物业公司与现代装饰经营部就涉案仓库签订了《博德五金建材家居广场仓储使用协议书》,亦为涉案仓库的物业服务及管理单位,其未尽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博德置业公司为金澄物业公司唯一股东,应对金澄物业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一审判决认定博德商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错误。博德商业公司就涉案仓库收取了管理费、物业费,亦为涉案仓库的物业服务及管理单位,其未尽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胡尾迎为博德商业公司唯一股东,应对博德商业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一审判决认定金澄商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错误。金澄商业公司接受博德置业公司委托,对涉案博德五金建材家居广场整体经营管理,对涉案仓库负有管理责任,其未尽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仍处于存续、在业状态。一审法院对该事实未进行查明,迳行认定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错误。博德置业公司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一审判决认定许恒不承担赔偿责任错误。许恒为东方雨虹公司的区域代理商,亦为涉案广告牌的定作人,其负责联系广告牌的制作、安装,存在选任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七)一审判决认定东方雨虹民用建材公司、北京东方雨虹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错误。东方雨虹民用建材公司为涉案广告牌的定作人,其委托的广告公司及施工人没有相关的安装、施工资质存在选任过错;其设立广告牌及施工,未向有关单位报批,未申请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应承担赔偿责任。北京东方雨虹公司为东方雨虹民用建材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对东方雨虹民用建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责任比例错误。(一)一审判决认定博德置业公司对上诉人财产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畸低。博德置业公司出租的房屋为违法建筑、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未经消防验收、消防设施严重不到位,应对上诉人财产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二)一审判决认定德润物业公司对五上诉人财产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畸低。涉案仓库的管理单位应对上诉人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德润物业公司作为涉案仓库的物业管理单位之一,对涉案仓库的防火、消防等事宜没有采取任何预防、救援、补救措施,存在严重失职,应对五上诉人财产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四、上诉人没有过错,不应自担损失。上诉人作为涉案博德五金建材家居广场的经营户,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均为被管理方。一审法院强行要求上诉人履行审查责任,发现博德置业公司的违法行为并不合理。
上诉人博德置业公司、博德恒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博德置业公司、博德恒盛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金额合计186510元;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王正系直接侵权人,其明知不具备电焊资格而承接涉案业务,存在重大过错,且在电焊过程中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引发火灾,应承担40%以上的赔偿责任。二、凤驰广告公司选任不当,对事故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不低于40%的赔偿责任。三、博德置业公司、博德恒盛公司并非事故发生的直接侵权主体,出租房屋手续不完备也不能证明涉案房屋存在消防问题,应当承担不高于10%的补充赔偿责任。
博德置业公司、博德恒盛公司对浦发焊割公司、华东装饰经营部、宏创建材公司、现代装饰经营部、鹏展五金经营部的上诉辩称:因没有购货凭证、物流凭证、货物流水等其他关联证据予以证明,评估报告的结论不能作为认定货物损失的依据,评估报告的货物价值不是货物毁损的价值,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其余答辩意见同上诉意见。
浦发焊割公司、华东装饰经营部、宏创建材公司、现代装饰经营部、鹏展五金经营部对博德置业公司、博德恒盛公司的上诉辩称:一、博德置业公司对导致火灾发生具有过错。其一,博德置业公司将大片违法建筑设置为博德五金市场的仓储区,其作为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知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仍然违法出租给经营户用作仓库;其二,博德置业公司作为博德五金市场的经营者,涉案仓库的建设单位、出租人,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博德置业公司用彩钢板房作仓库,且涉案起火仓库存放大量泡沫等易燃货物明显存在安全隐患,极易引发火灾,博德置业公司未对该易燃物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直接导致火灾发生,故博德置业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二、博德置业公司对火势蔓延扩大最终酿成重大火灾事故具有过错。按照消防法第九条规定,博德置业公司对于涉案仓库建设未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消防设计、报批;涉案仓库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相关消防设施配备不到位;涉案仓库没有消防水,导致救援迟延,酿成本案重大火灾事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博德置业公司及博德恒盛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被上诉人金澄商业公司、金澄物业公司、博德商业公司、德润物业公司、吴如峰、胡尾迎辩称:一审判决基本正确,发生火灾仓库的实际物业服务公司是德润物业公司,其他五被上诉人不应承担责任。
被上诉人倪铁修辩称:一审判决酌定的损失并无不当,关于五上诉人要求倪铁修承担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同一审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许恒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许恒仅为倪铁修转达其想做广告牌的请求,并未参与广告牌制作事宜,更不是本案的定作人,本案事故与许恒无关,许恒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对许恒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王正辩称:一审判决不当,王正和广告公司是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
被上诉人凤驰广告公司、联合馥康公司辩称:一、对于金额部分,凤驰广告公司、联合馥康公司服从一审判决。二、对于责任主体部分,一审对于凤驰广告公司、联合馥康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两公司与王正、雨虹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清楚,认可一审判决认定的责任,对于其他责任主体请二审法院认定。
被上诉人北京东方雨虹公司辩称: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辩意见同一审答辩意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东方雨虹民用建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认可一审判决确认的损失金额,其他答辩意见同一审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薛万如未作答辩。
浦发焊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十六原审被告共同赔偿浦发焊割公司财产损失1437000元,公证费损失1300元,合计1438300元;2.诉讼费由十六原审被告承担。华东装饰经营部诉讼请求:1.判决十六原审被告共同赔偿华东装饰经营部财产损失940800元,公证费损失1300元,合计942100元;2.诉讼费由十六原审被告承担。宏创建材公司诉讼请求:1.判决十六原审被告共同赔偿宏创建材公司财产损失698300元,公证费损失1300元,合计699600元;2.诉讼费由十六原审被告承担。现代装饰经营部诉讼请求:1.判令十六原审被告共同赔偿现代装饰经营部财产损失623800元,租金、管理费、物业费损失40176元,公证费损失1300元,合计66527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十六原审被告承担。鹏展五金经营部诉讼请求:1.判令十六原审被告共同赔偿鹏展五金经营部财产损失946600元,公证费损失1300元,合计947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十六原审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1日,浦发焊割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炳烛(乙方)与淮安博德物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博德五金建材家居广场仓储使用协议书》,约定甲方将位于博德五金建材家居广场仓库,面积186平方米,仓库编号为4-28#-29#,交给乙方做仓储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物业用途,不得用于营业用房。出租的仓库主体钢结构,只适用于一般物品的堆放,如电器、化工、纺织类等物品不能堆放,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浦发焊割公司承租涉案仓库用于存放焊丝、焊条、切割机、电焊机等。
2019年4月22日,华东装饰经营部经营者李训兰(乙方)与淮安博德物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博德五金建材家居广场仓储使用协议书》,约定甲方将位于博德五金建材家居广场仓库,面积234平方米,仓库编号为4-1#-30A#-31#,交给乙方做仓储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物业用途,不得用于营业用房。出租的仓库主体钢结构,只适用于一般物品的堆放,如电器、化工、纺织类等物品不能堆放,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
2019年4月29日,宏创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模清(乙方)与淮安博德物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博德五金建材家居广场仓储使用协议书》,约定甲方将位于博德五金建材家居广场仓库,面积93平方米,仓库编号为4-2#,交给乙方做仓储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物业用途,不得用于营业用房。出租的仓库主体钢结构,只适用于一般物品的堆放,如电器、化工、纺织类等物品不能堆放,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
2019年3月29日,现代装饰经营部经营者张志兵(乙方)与金澄物业公司(甲方)签订《博德五金建材家居广场仓储使用协议书》,约定甲方将位于博德五金建材家居广场仓库,面积186平方米,仓库编号为4-3#-5#,交给乙方做仓储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物业用途,不得用于营业用房。出租的仓库主体钢结构,只适用于一般物品的堆放,如电器、化工、纺织类等物品不能堆放,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
2019年4月1日,鹏展五金经营部经营者卫永朋(乙方)与淮安博德物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博德五金建材家居广场仓储使用协议书》,约定甲方将位于博德五金建材家居广场仓库,面积45平方米,仓库编号为4-30B#,交给乙方做仓储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物业用途,不得用于营业用房。出租的仓库主体钢结构,只适用于一般物品的堆放,如电器、化工、纺织类等物品不能堆放,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
2020年4月9日14点53分,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恒胜路博德五金仓库区四号库发生火灾,起火部位位于四号库西侧雨虹防水店铺,火灾蔓延至原审原告承租的仓库。2020年4月10日,淮安市消防支队开发区大队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勘验笔录载明:(一)环境勘验,发生火灾地点位于淮安经济开发区金仓库区四号库雨虹防水店铺,该店铺位于四号库西南角,四号库为钢架结构,屋顶为单层铁皮,雨虹防水店铺由倪铁修租用,东侧紧邻卫永朋租用的库房,向东依次为徐炳烛、陶步成租用的库房,雨虹防水店铺北侧由西向东依次为李训兰、邱模清、张志兵、甘建兵租用库房。大部分租用的库房均使用钢管和木板进行了分层,其中倪铁修租用的雨虹防水与李训兰租用的二层均由倪铁修使用,主要存放橡胶保温制品。(二)初步勘验,对四号库西侧进行勘验,西南角雨虹防水店铺前摆放脚手架,脚手架悬挂黄色电缆以及插座,电焊枪悬在脚手架第一层。脚手架前摆放白色橡胶桶,桶内放有电焊条、砂轮片等物品。四号库西侧六扇卷帘门全部脱落,西侧中间部位受热变为褐色、垮塌最为严重,受热变色和垮塌成度从中间向两边逐渐减弱,垮塌变形呈V字形。四号库南侧外墙烟熏痕迹对比西侧较轻,卷帘门受热变形,部分外墙铁皮脱落。东边陶步成租用的库房西侧用于分隔的铁皮受热变形,铁皮顶部局部烧穿,屋顶烟熏痕迹明显,受热变形较轻。四号库北侧外墙底部砂层脱落,砖头歪楼,上部有烟熏痕迹,卷帘门受热变形。四号库过火情况从西向东逐渐减弱。许炳烛租用的库房内物品全部过火,用于上下分隔的模板烧毁大半并脱落地面,焊条焊丝等包装材料烧毁,西侧用于分隔的砖墙部分脱落,顶棚西侧较东侧受热变形严重。卫永朋租用的库房全部过火,钢管、铁皮均受热变形严重,颜色为褐色,被烧毁的物品散落地面。甘建兵租用的库房顶棚烟熏痕迹明显。张志兵租用的库用于上下分隔的模板保存较为良好,上层存放的货物西侧有严重碳化痕迹,存放的桶装物品均过火。邱模清租用的库房用于上下分隔的模板上侧碳化痕迹明显,二层存放的物品过火烧毁,顶棚垮塌颜色为褐色,西侧砖墙部分垮塌,一层存放的物品过火变形。(三)细项勘验,对倪铁修租用的雨虹防水店铺和李训兰租用的库房进行勘验,内部全部过火,用于上下分层的模板全部烧毁脱落至一层,剩余部分钢管悬挂半空中且变形屋顶大梁扭曲变形严重,二层存放的橡塑保温材料全部过火掉落一层并覆盖在一层钢管等物品上,遗存的木板碳化痕迹较下侧明显,雨虹防水一层通往二层的木制楼梯烧毁大半,剩余部分台阶,塑料制品过火严重,大部分被烧毁。(四)专项勘验,对电焊作业人员王正进行了现场指认,对其使用的电焊机、脚手架、电焊枪、电焊操作时站的位置、发现起火的位置进行了现场指认并拍摄。
2020年4月9日,徐杨派出所询问倪铁修,倪铁修陈述:在博德五金建材家居广场开雨虹防水保温店铺,是从淮安总代理拿货,负责出售防水和保温材料。我在博德五金建材家居广场租了一间仓库,今天电工给我仓库做广告牌时候着火了。这个雨虹防水保温材料仓库我已租用好几年,前段时间我想做个广告牌,就联系了雨虹防水保温公司的淮安代理商,他们帮我们这些店铺做广告牌是免费的,我联系雨虹淮安总代的负责人许恒,请他帮我联系广告公司做广告牌。许恒就说好的,他们那边会把什么都安排后,不用我们烦神。;同日,徐杨派出所询问王正,王正陈述:是我做电焊时的火花喷溅到下面泡沫上引起的着火,当时我一个人操作电焊,没有电焊工的操作证,没有动火的审批,没有采取监护措施。广告公司的老板娘联系我雇佣我去做的,姓夏,具体名字不知道,电焊的工具都是我自己携带的,有焊钳、25焊条,直接接电就能使用,我和广告公司是雇佣关系,我就是工人。;徐杨派出所询问夏慧,夏慧陈述:我是淮安市凤驰广告公司法人,公司业务主要是广告制作及安装。2020年4月9日14时,我在家中休息,突然接到和我们合作的电焊工王正电话,说脚手架上面安装门头的时候闻到一股糊味,发现着火了,没有找到灭火器,店家也不在,火没灭掉,然后火势变大了,我立刻赶到了现场。大概从年后到现在,我们公司的广告安装业务一直转包给王正做的,我们是临时雇佣王正的,一有这些安装的业务我们就找王正。东方雨虹公司将门头安装的项目委托给我们公司,并且一直催我们,说很急,然后今天早上我就委托电焊工王正去博德五金安装门头。我们公司和东方雨虹公司没有签订合同,但是我们入了东方雨虹公司的供应商系统。
2020年7月14日,徐杨派出所询问许恒,许恒陈述:我是雨虹公司经销商,倪铁修是我客户,他经常从我这里进货,进一些防水材料。倪铁修和我联系,倪铁修作为我们的客户有这个需求,我会和负责淮安的区域经理李浩联系,把任务交给他,然后让李浩和广告公司对接,我们对接的是联合馥康公司,接着设计图纸和报价,最后李浩会将设计好的图纸和报价送达雨虹公司,如符合公司标准,公司就批。联合馥康公司应该是去年开始合作的,当时签订的合同,入了雨虹公司的库,现在具体事项是区域经理李浩负责。;同日,徐杨派出所询问李浩,李浩陈述:我是东方雨虹民用建材公司的区域经理,许恒是东方雨虹民用建材公司经销商、总代理,是我的客户。倪铁修是我下面的分销商,他从许总那里拿货。关于制作广告牌,首先是倪铁修会和许总联系,接着许总会和我联系,说下面一个分销商有这么个需求,然后我会和广告公司对接,我对接的是联合馥康公司,然后广告公司就过去量尺寸,设计图纸和报价,最后我会将设计好的图纸和报价送到雨虹公司,如果符合公司的图案设计标准,就批了。
2020年4月15日,淮安市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淮开消火认字[2020]第0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20年4月9日14时53分,淮安经济技术开区宏恒胜路博德五金仓库区四号库发生火灾,淮安支队119指挥中心派遣威海路消防站赶往现场处置,此次火灾主要烧毁橡塑、棺材、五金机电、装修材料等物品,无人员伤亡。起火原因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四号库西侧雨虹防水店铺二层中间部位,火灾原因是王正电焊产生的焊渣掉落引燃下方可燃物导致火灾。
2020年4月23日,淮安市淮安公证处出具(2020)苏淮淮安证字第2258号公证书,对徐炳烛指认的博德五金建材家具广场仓储区04幢28号、29号仓库现状进行摄像。(2020)苏淮淮安证字第2260号公证书,对李训兰指认的博德五金建材家具广场仓储区04幢1号仓库现状进行摄像。
(2020)苏淮淮安证字第2247号公证书,对邱摸清指认的博德五金建材家具广场仓储区04幢2号仓库现状进行摄像。(2020)苏淮淮安证字第2259号公证书,对张志兵指认的博德五金建材家具广场仓储区04幢3号、5号仓库现状进行摄像。(2020)苏淮淮安证字第2254号公证书,对卫永朋指认的博德五金建材家具广场仓储区04幢30号仓库现状进行摄像。
2020年5月20日,原审原告诉至一审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另查,博德五金建材家居广场由博德置业公司开发建设。涉案仓库未经过消防验收,亦未办理正式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博德置业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淮安市规划局于2011年元月28日出具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字第320801201120004号),载明申请单位为博德置业公司,工程地点威海东路南侧、徐州街西侧,工程内容:该公司用地范围内建淮安博德五金家居4号仓库(临时建筑)。试用期两年,本设施必须按临时建筑要求建设,不准搞永久性建筑或设施,本证到期后临时建筑或设施,如需继续使用,必须办理延期手续,否则按违法建设论处。
又查,2019年4月22日,案外人李训兰(乙方)与淮安博德物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博德五金建材家居广场仓储使用协议书》,约定甲方将位于博德五金建材家居广场仓库,面积234平方米,仓库编号4-1#-30A#-31#交给乙方仅做仓储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物业用途,不得用于营业用房,乙方堆放货物严格限制在堆场划线内不得占道,必须保证堆场货物的整洁。期限为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同日,案外人李训兰(乙方)与淮安博德物业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公约》。倪铁修陈述其从李训兰承租的仓库中分了一部分,租金有直接支付给李训兰的,后来是直接支付给博德公司。博德置业公司陈述,确实没有与倪铁修签订书面合同,是和李训兰签订的合同,但涉案仓库确实是倪铁修使用。案外人李训兰陈述,每次交租金,发票是开给我的,因为合同是我签的。
还查,2019年3月1日,联合馥康公司(乙方)与东方雨虹民用建材公司(甲方)签订《委托制作合同》,约定就甲方淮安市场广告制作事宜,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门头、背景墙、包柱、室内售点、户外画面、广宣物料及其他类型的广告制作内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之委托,委托工作内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自行完成委托制作事项,甲方的委托需求以单独订单(含样式、规格、数量等)向乙方下达,并以本合同附件中约定的材质独立完成,数量要求及质量要求:以甲方需求订单为准,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制作并达到甲方需求标准;乙方按照甲方订单需求按时交付至订单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服务;乙方应以自己的人员、设备、技术自行完成全部工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委托制作义务转由第三方承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而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合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乙方有授权代表夏慧签字并盖有联合馥康公司公章。2020年5月7日,联合馥康公司(乙方)与东方雨虹民用建材公司(甲方)再次签订《委托制作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东方雨虹民用建材公司表示尽到了选任承揽方的义务,联合馥康公司在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未发现问题。东方雨虹民用建材公司提交了向联合馥康公司支付费用的记录。
再查,吴如峰提交淮安博德物业有限公司(甲方)与德润物业公司(乙方)、博德置业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自2019年11月15日起,淮安博德物业有限公司与博德五金建材家居广场仓储区承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期限: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和物业管理协议中约定的所有权利义务由德润物业公司(乙方)承接。2019年11月15日后,博德五金建材家具广场仓储区招商和管理和物业服务工作由乙方负责。2019年11月20日,淮安博德物业有限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德润物业公司陈述作为市场仓库区实际管理人,对仓库进行了24小时三班轮流安全巡查,已尽到职责。火灾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第一时间拨打火警电话,采取积极措施,安排人员、设备进行作业,防止火势蔓延。火灾发生过程中,原审被告在管理职责上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中,根据原审原告申请及审理需要,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物品损失进行评估。鉴定机构接受一审法院委托后,按必要的程序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评估报告。鉴定机构出具淮国信评报字(2021)第37号评估报告,载明:鉴于本项目的特殊性,因火灾后勘查现场,故数量难以核实,以提供的损失清单为基础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值为143.7万元。淮国信评报字(2021)第38号评估报告,载明:鉴于本项目的特殊性,因火灾后勘查现场,故数量难以核实,以提供的损失清单为基础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值为94.08万元。淮国信评报字(2021)第39号评估报告,载明:鉴于本项目的特殊性,因火灾后勘查现场,故数量难以核实,以提供的损失清单为基础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值为62.38万元。淮国信评报字(2021)第40号评估报告,载明:鉴于本项目的特殊性,因火灾后勘查现场,故数量难以核实,以提供的损失清单为基础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值为69.83万元。淮国信评报字(2021)第41号评估报告,载明:鉴于本项目的特殊性,因火灾后勘查现场,故数量难以核实,以提供的损失清单为基础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值为94.66万元。原审原告对该评估报告三性予以认可。倪铁修、许恒、凤驰广告公司、王正、博德置业公司、金澄商业公司、金澄物业公司、博德商业公司、德润物业公司、博德恒盛公司、吴如峰、胡尾迎、联合馥康公司、薛万如对评估报告三性予以认可,但认为火灾鉴定结果是估算,无法认定原审原告实际的具体损失,总的估算值高于实际损失,只能作为一个参考。北京东方雨虹公司、东方雨虹民用建材公司不认可评估报告。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火灾损失责任主体确认及责任划分;2.原审原告主张损失数额的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起火灾事故责任主体的确认及责任划分。博德五金建材家居广场由博德置业公司开发建设。涉案仓库未经消防验收,亦未办理正式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仅于2011年1月28日办理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试用期为两年,到期后临时建筑或设施,如需继续使用,必须办理延期手续,否则按违法建设论处。博德置业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建设方,对建设的厂房,应依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审批许可,履行建设工程有关验收、备案以及相关消防安全责任。其因未能办理相关审批、许可及备案手续,即将案涉房屋出租使用,存有过错。博德置业公司系法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博德恒盛公司作为博德置业公司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原告主张德润物业公司、金澄商业公司、金澄物业公司、博德商业公司、吴如峰、胡尾迎承担赔偿责任,淮安博德物业有限公司(甲方)与德润物业公司(乙方)、博德置业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签订《协议书》,约定自2019年11月15日起,淮安博德物业有限公司与博德五金建材家居广场仓储区承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和物业管理协议中约定的所有权利义务由德润物业公司(乙方)承接。2019年11月15日后,博德五金建材家具广场仓储区招商和管理和物业服务工作由德润物业公司负责。2019年11月20日,淮安博德物业有限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原审原告承租的涉案仓库由德润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并提供物业服务。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应对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对管理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故发生时能够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因德润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未尽到审慎、勤勉等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排除市场安全隐患,现场灭火器严重不足,导致火灾损失扩大,也有过错。原审原告主张金澄商业公司、金澄物业公司、博德商业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淮安博德物业公司已注销,淮安博德物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和物业管理协议中约定的所有权利义务由德润物业公司承接,故原审原告主张吴如峰承担责任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原告以胡尾迎是博德商业公司唯一股东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原审原告主张倪铁修、许恒、北京东方雨虹公司、凤驰广告公司、王正、联合馥康公司、薛万如、东方雨虹民用建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倪铁修作为雨虹防水店铺的经营者,出售东方雨虹民用建材公司防水产品,因店铺需要广告牌,遂与东方雨虹民用建材公司经销商许恒取得联系,许恒将倪铁修需要广告牌的请求反馈给东方雨虹民用建材公司区域经理李浩,李浩代表东方雨虹民用建材公司与联合馥康公司就广告牌制造进行对接,委托联合馥康公司按照要求设计、制造广告牌。联合馥康公司与东方雨虹民用建材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签订《委托制作合同》,约定就东方雨虹民用建材公司淮安市场广告制作事宜,委托联合馥康公司进行门头、背景墙、包柱、室内售点、户外画面、广宣物料及其他类型的广告制作内容。以东方雨虹民用建材公司需求订单为准,保证按约定制作并达到需求标准。凤驰广告公司将安装广告牌的业务交由王正,王正在焊接安装广告牌过程中,自行购买材料,携带焊接安装设备,凤驰广告公司与王正系承揽关系,王正在明知自身不具备电焊资格的情况下,仍承接广告牌的焊接安装业务,导致火灾的发生,对于火灾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凤驰广告公司将广告安装业务交由没有电焊工操作证的王正,其选任有过失,存在过错。依据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联合馥康公司接到涉案广告牌制造订单后,未经东方雨虹民用建材公司同意,将广告牌制作工作转包给凤驰广告公司设计安装,亦有过错。倪铁修并非广告牌定作人,原审原告主张倪铁修承担责任,并无依据,不予支持。许恒系东方雨虹民用建材公司经销商,对于火灾的发生并无过错,原审原告主张许恒承担责任,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东方雨虹民用建材公司与联合馥康公司签订《委托制作合同》,委托联合馥康公司设计、制作、安装广告,联合馥康公司具备相应资质,东方雨虹民用建材公司在选任广告制作发布主体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原审原告主张东方雨虹民用建材公司、北京东方雨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依据,不予支持。对于原审原告主张广告未经审批问题,即使未经审批,相关当事人承担的也是行政责任,本案中并未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审原告以该理由要求相关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无法律依据。
原审原告作为涉案房屋的承租方,在承租涉案房屋时,未能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在出租方不能提供所租房屋相关审批许可手续及是否符合货物仓储条件的情况下,仍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使用所租房屋,因此,原审原告对于因火灾所受损失亦负有一定责任。
综上,1、一审法院酌定博德置业公司承担本案原审原告因火灾造成的货物损失20%的责任,博德恒盛公司作为博德置业公司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对博德置业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德润物业公司承担本案原审原告因火灾造成的货物损失10%的责任。3、凤驰广告公司承担本案原审原告因火灾造成的货物损失30%的责任,联合馥康公司与凤驰广告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联合馥康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联合馥康公司股东薛万如应对联合馥康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王正承担本案原审原告因火灾造成的货物损失30%责任。5、原审原告自行承担火灾造成的货物损失的10%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审原告主张损失数额的认定。原审原告依据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作为其主张损失的依据。一审法院认为,原审原告的相关货物因火灾被烧毁虽为客观事实,但由于火灾严重,所被烧毁的货物,经鉴定机构现场勘查,无法准确勘查其数量及规格型号。评估机构虽作出评估价格,但主要是以原审原告提供的出入库明细等资料作为评估依据,最终进行汇总统计核算得出评估结论。因此,鉴定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并不是真实意义上被实际烧毁货物的价格。评估报告根据相关入库明细,虽也明确了价格,能够确认原审原告部分购货数量及价格的事实,但是,对于货物出库的时间、数量、价格等,是否符合实际发生,并不具有确定性。此外,对于所有货物购买及出售货物所涉资金往来及物流配送等,原审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佐证。对此,一审法院综合原审原告所提供出入库明细、现场勘查、火灾情况等因素,认定原审原告实际损失如下:1、关于浦发焊割公司损失:评估报告评估的1437000元,酌定其中40%,货物损失应为574800元。另浦发焊割公司对现场进行公证,支付公证费1300元,综上,合计576100元;2、关于华东装饰经营部:评估报告评估的940800元,酌定其中40%,华东装饰经营部的货物损失应为376320元。另华东装饰经营部对现场进行公证,支付公证费1300元,综上,合计377620元;3、关于宏创建材公司:评估报告评估的698300元,酌定其中40%,宏创建材公司的货物损失应为279320元。另宏创建材公司对现场进行公证,支付公证费1300元,综上,合计280620元;4、关于现代装饰经营部:评估报告评估的623800元,酌定其中40%,现代装饰经营部的货物损失应为249520元。另现代装饰经营部对现场进行公证,支付公证费1300元,综上,合计250820元;5、关于鹏展五金经营部:评估报告评估的946600元,酌定其中40%,鹏展五金经营部的货物损失应为378640元。另鹏展五金经营部对现场进行公证,支付公证费1300元,综上,合计379940元。
综上,1、浦发焊割公司损失576100元,博德置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115220元,德润物业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57610元,凤驰广告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172830元,王正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172830元。博德恒盛公司对博德置业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联合馥康公司与凤驰广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薛万如对联合馥康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2、华东装饰经营部损失合计377620元,博德置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75524元,德润物业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37762元,凤驰广告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113286元,王正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113286元。博德恒盛公司对博德置业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联合馥康公司与凤驰广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薛万如对联合馥康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3、关于宏创建材公司损失280620元,博德置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56124元,德润物业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28062元,凤驰广告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84186元,王正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84186元。博德恒盛公司对博德置业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联合馥康公司与凤驰广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薛万如对联合馥康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4、关于现代装饰经营部损失250820元,博德置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50164元,德润物业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25082元,凤驰广告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75246元,王正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75246元。博德恒盛公司对博德置业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联合馥康公司与凤驰广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薛万如对联合馥康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原审原告主张的租金、管理费、物业费等,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原审原告可另案主张,不作处理。
5、关于鹏展五金经营部损失379940元,博德置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75988元,德润物业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37994元,凤驰广告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113982元,王正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113982元。博德恒盛公司对博德置业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联合馥康公司与凤驰广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薛万如对联合馥康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一、江苏博德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淮安市浦发焊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15220元、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东装饰材料经营部赔偿损失75524元、向淮安宏创建材有限公司赔偿损失56124元、向淮安经济开发区博德市场现代装饰经营部赔偿损失50164元、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鹏展五金经营部赔偿损失75988元。苏州博德恒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淮安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淮安市浦发焊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赔偿损失57610元、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东装饰材料经营部赔偿损失37762元、向淮安宏创建材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8062元、向淮安经济开发区博德市场现代装饰经营部赔偿损失25082元、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鹏展五金经营部赔偿损失37994元;
三、淮安凤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淮安市浦发焊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72830元、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东装饰材料经营部赔偿损失113286元、向淮安宏创建材有限公司赔偿损失84186元、向淮安经济开发区博德市场现代装饰经营部赔偿损失75246元、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鹏展五金经营部赔偿损失113982元。淮安市联合馥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淮安凤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薛万如对淮安市联合馥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王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淮安市浦发焊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72830元、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东装饰材料经营部赔偿损失113286元、向淮安宏创建材有限公司赔偿损失84186元、向淮安经济开发区博德市场现代装饰经营部赔偿损失75246元、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鹏展五金经营部赔偿损失113982元;
五、驳回淮安市浦发焊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东装饰材料经营部、淮安宏创建材有限公司、淮安经济开发区博德市场现代装饰经营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鹏展五金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淮安市浦发焊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85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30000元,合计53854元,由淮安市浦发焊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9023元,由江苏博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912.2元、由淮安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912.2元、由淮安市联合馥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8912.2元、由淮安凤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8912.2元、由王正负担8912.2元。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东装饰材料经营部预交案件受理费143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28000元,合计47356元,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东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7392元,由江苏博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992.8元、由淮安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992.8元、由淮安市联合馥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7992.8元、由淮安凤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7992.8元、由王正负担7992.8元。
淮安宏创建材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1422元,财产保全费4330元,评估费22000元,合计37752元,由淮安宏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5913元,由江苏博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367.8元、由淮安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367.8元、由淮安市联合馥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6367.8元、由淮安凤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6367.8元、由王正负担6367.8元。
淮安经济开发区博德市场现代装饰经营部预交案件受理费10614元,财产保全费3926元,评估费20000元,合计34540元,由淮安经济开发区博德市场现代装饰经营部负担5552元,由江苏博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797.6元、由淮安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797.6元、由淮安市联合馥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5797.6元、由淮安凤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797.6元、由王正负担5797.6元。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鹏展五金经营部预交案件受理费133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26000元,合计44368元,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鹏展五金经营部负担4369元,由江苏博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999.8元、由淮安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999.8元、由淮安市联合馥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7999.8元、由淮安凤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7999.8元、由王正负担7999.8元。
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二审另查明,王正在上诉期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但未在一审法院限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一、关于一审判决认定五上诉人的损失是否合理的问题。双方在仓库失火后并未共同清点确认因火灾造成的库存物品毁损的数量,故评估报告载明的毁损物品数量未经过双方一致确认。因各原审被告对浦发焊割公司等五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进货单汇总表、入库单、出库单等证据不予认可,浦发焊割公司等五上诉人亦未能提交采购合同、供货商发票、会计报表等证据佐证其火灾发生时库存物品数量,一审判决在火灾造成损失无法明确清点的情况下参照评估报告金额酌定了火灾损失。浦发焊割公司等五上诉人对实际毁损物品数量应负举证责任,其二审中并无证据证明一审判决酌定数额明显低于其实际损失,应由五上诉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另,若因火灾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现代装饰经营部主张的租金、管理费、物业费40176元应基于合同关系主张其权利,本案审理侵权纠纷,一审法院未予理涉该主张并无不当。
二、关于一审判决是否遗漏责任主体的问题。首先,倪铁修并非涉案广告牌定作人,且对本起事故发生并无过错,五上诉人要求倪铁修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其次,许恒对涉案火灾的发生并无过错,五上诉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依据,不予支持。第三,东方雨虹民用建材公司委托联合馥康公司设计、制作、安装广告,联合馥康公司具备相应资质,东方雨虹民用建材公司并不存在选任过失,五上诉人主张东方雨虹民用建材公司、北京东方雨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依据,不予支持。第四,火灾发生时,博德五金建材家具广场仓储区招商、管理以及物业服务工作由德润物业公司负责,应由德润物业公司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故五上诉人要求吴如峰、金澄物业公司、博德商业公司、胡尾迎、金澄商业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关于一审判决认定责任比例是否适当的问题。王正不具备电焊资格承接广告牌的焊接安装业务,在作业过程中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火灾的发生,对于火灾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凤驰广告公司将广告安装业务交由没有电焊工操作证的王正,存在选任过失。博德置业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建设方,将未经过消防验收的案涉房屋出租使用,存有过错。五上诉人为生产经营需要承租涉案房屋时,在出租方不能提供所租房屋相关审批许可手续及是否符合货物仓储条件的情况下,仍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使用所租房屋,未能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也应自担部分损失。一审判决依据各责任主体过错大小明确主次责任,酌定各方责任比例,系一审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范畴,并无明显不当,各上诉人要求调整各自责任比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王正未在一审法院限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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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纯
审判员 庞海涛
审判员 宋慧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凯
书记员陈锦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