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宏创建材有限公司

淮安宏创建材有限公司、淮安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民初1159号之六
原告:淮安宏创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96908852D,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B5—**。
法定代表人:邱模清。
被告:淮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330850999Y,,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澜北路**总部经济园区**楼**
法定代表人:夏慧。
原告淮安宏创建材有限公司诉倪铁修、许恒、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王正、江苏博德置业有限公司、淮安金澄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淮安金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博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博德恒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吴如峰、胡尾迎、淮安市联合馥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方雨虹民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苏0891民初1159号之四民事裁定,裁定:一、冻结、查封王正名下的财产合计30.4万元;二、冻结、查封淮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淮安市联合馥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倪铁修名下的财产合计19万元;三、冻结、查封江苏博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合计15.2万元;四、冻结、查封淮安金澄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淮安金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博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合计11.4万元。被告淮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书,申请解除对淮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淮安宏创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淮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淮安农村商业银行政务中心支行账户3XXXXXXXXXXX********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汉伟
人民陪审员  尹 红
人民陪审员  宋文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