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民初1159号之一
申请人:淮安宏创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96908852D,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B5—**。
法定代表人:邱模清。
被申请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551540H,,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沙岭段**
法定代表人:李卫国。
本院在审理淮安宏创建材有限公司诉倪铁修、许恒、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凤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王正、江苏博德置业有限公司、淮安金澄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淮安金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博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博德恒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吴如峰、胡尾迎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2日作出裁定,冻结、查封各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合计762100元。现淮安宏创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淮安宏创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相关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汉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