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民初1159号之五
申请人:淮安宏创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96908852D,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B5—**。
法定代表人:邱模清。
被申请人:淮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699342740J,,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
法定代表人:吴小红。
被申请人:淮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5466022X4,,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
法定代表人:胡尾迎。
被申请人:淮安博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Y4MF07B,,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博德五金家居馆4F-4015
法定代表人:胡尾迎。
被申请人:淮安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20DC6C0C,,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博德五金建材家居馆4F-4018
法定代表人:胡尾迎。
原告淮安宏创建材有限公司诉倪铁修、许恒、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凤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王正、江苏博德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淮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博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博德恒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吴如峰、胡尾迎、淮安市联合馥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方雨虹民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苏0891民初1159号之四民事裁定,裁定:一、冻结、查封王正名下的财产合计30.4万元;二、冻结、查封淮安凤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淮安市联合馥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倪铁修名下的财产合计19万元;三、冻结、查封江苏博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合计15.2万元;四、冻结、查封淮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淮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博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合计11.4万元。被告江苏博德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书,以不影响淮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淮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博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正常经营,鉴于江苏博德置业有限公司与该四家公司存在密切经营合作关系,申请解除对淮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淮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博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其承诺愿意为该四家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博德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淮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淮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博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汉伟
人民陪审员 尹 红
人民陪审员 宋文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