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3338号
申请人:淮安宏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五金建材家居广场81幢8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淮安宏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宏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数额为5万元,并以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宏创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淮安宏创建材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坤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