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11民初1529号
原告:***,女,汉族,1990年2月24日出生,住偃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水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厦门街32号创智广场1幢212号。
法定代表人:*向前。
本院在审理原告**红诉被告洛阳水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