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7民初16143号
原告:***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紫金泉路54号51013部队家属楼4**501室。
被告:北京创恒致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3层338。
本院在审理原告***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创恒致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周 涵
书 记 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