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盛华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承德盛华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9执8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开发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理人:王沛林,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北二环朱宏路立交桥东北角3号西安农资办公大楼8层。

法定代理人:富颖,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华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京0109民初5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华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给付225万元,负担本案执行费2.49万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21年3月18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登记信息;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时间为2021年3月19日。

3.本院2021年4月25日已对被执行人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2021年4月25日已将被执行人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对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25万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璐璐
审  判  员   李 波
审  判  员   张华强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