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盛华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承德盛华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6民初1581号
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马家渭河大桥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623200375W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利军,陕西东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虎林,该公司清欠部部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1819。
被告***华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5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40年12月6日出生,系***华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身份证号码:130XXXXXXXXXXXXXXX
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396元,减半收取3698元,由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常海滨
 
                          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倩
书 记 员   卫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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