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盛华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华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9民初442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源,沐川县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开发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7634413573。

法定代表人:王沛林。

被告:***,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与被告***华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1.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魏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