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9民初136号
原告:***,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源,沐川县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承德开发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沛林。
原告***与被告***华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减半收取计10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甲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龚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