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盛华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承德盛华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02民初4502号之一
原告: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北方工业基地工业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73435721X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盛华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开发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763441357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承德盛华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9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