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盛华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诉承德盛华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眉民初字第00844号
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承德盛华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生于1940年12月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盛华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05元,减半收取22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