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永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永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民辖终1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永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319号邯台大厦1506室。
法定代表人:齐社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
上诉人邯郸市永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2民初4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邯郸市永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实际办公地点在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建筑施工用龙门吊的租赁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由此产生的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原则。本案龙门吊使用地点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所诉被告邯郸市永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邯郸市邯山区辖区,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邯郸市永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虽称其实际办公地点在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上诉人邯郸市永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刘勇
审判员张静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