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永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与齐社民、邯郸市永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322民初753号

原告:**,女,1987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刘芳,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社民,男,1962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邯郸市永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邯合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755466917Y。

法定代表人:齐社民。

原告**与被告齐社民、邯郸市永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社民、永盛工程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65万元欠款,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齐社民作为被告永盛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2月22日至同年4月6日间分三次共计向原告借款85万元用于被告永盛工程公司的投标保证金,约定2017年3月30日前归还,被告永盛工程公司作为借款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截止2019年1月27日已归还原告欠款20万元,尚欠65万元至今未还。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齐社民、永盛工程公司辩称:一、被告齐社民向原告借款事实属实,但因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资金紧张,不能偿还,深表歉意。齐社民与原告合作多年,有着很好友谊,保证努力早日还清借款。二、齐社民暂无力一次性全部偿还,为表诚意,提出以下还款计划:还款金额65万元。

1、?还款方式:齐社民具体还款时间和数额如下:

(1)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20万元;

(2)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20万元;

(3)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完**剩余所有款项。

齐社民分三期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时间主动偿还对原告的款

项,永盛工程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如齐社民、永盛工程公司不按协议约定偿付款项,按年

利率6%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齐社民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并愿意对尚未归还

的借款予以偿还,只是齐社民目前经营不佳,资金紧张,暂无法一次性全部偿还,望原告方本着互谅的原则给予答辩人一定的期限,以便双方能够较为妥善的处理纠纷。以上意见尽我们最大努力,不至于违约,望法官玉成。

本院认为,二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因双方约定被告永盛工程公司对被告齐社民向原告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2017年1月27日,被告齐社民向原告偿还20万元借款后,尚欠原告借款65万元。双方约定,该65万元借款于2019年2月份还清,故被告齐社民应自2019年3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齐社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万元,并自2019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邯郸市永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0元,由二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秀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