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缔源林牧有限公司

南通建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如皋市缔源某某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5249号 原告:南通建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磨头镇天阳村11组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如皋市缔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二组1号(如皋市益寿南路29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简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南通澳泰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丁堰镇三河街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如皋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宁海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建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缔源**有限公司、南通澳泰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如皋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南通建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考虑该案未实际造成我公司损失”为由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建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建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南通建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担。 审 判 长  金 霁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