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缔源林牧有限公司

如皋市缔源林牧有限公司与南通澳泰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如皋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82执1035号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缔源林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益寿南路29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如皋市城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南通澳泰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丁堰镇三河街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如皋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行政中心B座0402室。
法定代表人仇小平。
委托代理人冒爱国(特别授权),如皋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缔源林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澳泰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如皋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的(2017)苏0682民初134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南通澳泰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前给付原告如皋市缔源林牧有限公司工程款4214596.21元。二、被告如皋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与被告南通澳泰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受理后,由沈鹏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4214596.21元,执行费44546元(未预缴)。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2月2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皋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签收。本院通过外网向被执行人南通澳泰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
2、如皋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被执行人南通澳泰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在如皋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有欠付工程款,双方尚未对账确认。
3、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8年2、7月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南通澳泰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8年2月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到被执行人南通澳泰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该公司,社区干部反映辖区内无此单位。
6、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南通澳泰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程,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南通澳泰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在如皋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有欠付工程款,因双方尚未对账,目前无法确认。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南通澳泰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汽车、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南通澳泰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682民初134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周君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