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丰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苏天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105民初5884号之一
原告:海南丰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盛路北侧祥和家园三洞1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825079716。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天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陶吴镇贞白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51285465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丰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丰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丰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29元,减半收取6465元,由原告海南丰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汤璇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彭程
书记员  蒙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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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20年3月11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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