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终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三叉河南街江苏林业大厦6层、7层。
法定代表人:孙晓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琰,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若晨,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3年10月29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门市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麒麟镇。
法定代表人:袁平,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门市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2民初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称其自愿与对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上诉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上诉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海门市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撤回起诉,同意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2民初29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三、准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985元,减半收取1993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85元,减半收取1993元,由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刘 凡
二O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仇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