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84民初489号
原告:海门市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麒麟镇。
法定代表人:袁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5月7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第三人:海门市金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解放中路文化宫弄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门市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海门市金信担保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定于2017年6月8日下午2:00开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海门市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孙锋
人民陪审员黄芬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