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12民初2562号之二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天一仿古园林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淹城常乐坊79号。
法定代表人:钱明伟。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常州天一仿古园林装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20)湘0112民初2562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常州天一仿古园林装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常州武进支行银行账户为10×××86的银行存款695000元。因本案原、被告已达成调解,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州天一仿古园林装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常州武进支行银行账户为10×××86银行存款69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易世凯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