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一仿古园林装潢有限公司

某某、常州天一仿古园林装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560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智华,湖南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常州天一仿古园林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淹城常乐坊79号。
法定代表人:钱明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权,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常州天一仿古园林装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22年7月8日作出诉讼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天一仿古园林装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8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常州天一仿古园林装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常州天一仿古园林装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可解除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常州天一仿古园林装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8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李喻洁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胡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