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386号之一
原告:湖南晟逸辰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高云路77号2013栋202房。
法定代表人:陈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坚,湖南江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常州天一仿古园林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淹城常乐坊79号。
法定代表人:钱明伟。
原告湖南晟逸辰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天一仿古园林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湖南晟逸辰鑫建材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52969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89425.12元(按总货款日万分之四计算违约金,暂从2018年8月28日开园计算至2021年12月11日,共计1200天,185.2969万元*0.04%x1200天=88.942512万元。2021年12月11日以后的违约金按以上同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常州天一仿古园林装潢有限公司长沙铜官窑项目部签订《木材购销合同》,被告代表人为孙建平。2018年8月28日,新华联铜官窑开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方以各种理由拒付货款。2019年1月27日原告与被告的代表人孙建平签订了《对账单》两份,对账日期分别为2017年5月12日至2018年1月20日和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6月5日。经对账单显示,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1852969元。后原告屡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支持。
被告常州天一仿古园林装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其从未与原告湖南晟逸辰鑫建材有限公司订立案涉材料购销合同,双方不存在木材买卖合同关系。孙建平与原告订立的合同未经过异议人授权,也未得到异议人的追认,该合同对异议人无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异议人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涉《木材购销合同》载明的合同需方为被告常州天一仿古园林装潢有限公司,但该合同加盖的公章为“常州天一仿古园林装潢有限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现原告依据该合同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存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基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叶 端